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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学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19号罪犯张学志,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盗窃所得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并责令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3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学志于2013年2月28日被交付执行,同年3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学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积极履行财产性判决,虽家庭困难但罚金3000元已缴纳1000元。该犯因打架于2016年6月23日受到记过处分,受处分过后,能认真反思、积极改正,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能积极参���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岗位任务。改造表现较好,获得了2014年第1季度表扬、2014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记功、2015年第3季度表扬和2016年第1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该犯入监时间已超过1年6个月,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6个月。经审查查明,罪犯张学志在服刑期间所获得的奖励和处分,均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志在2016年6月因与同监区罪犯打架而受到记过处分,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监规。但考虑到罪犯张学志在受处分以前连续不间断的获得行政奖励,改造积极,值得肯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学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