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剑英,女,生于1972年9月10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33号,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郭伟,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普济镇五星村2组39号,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辩护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北,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人刘洋,男,生于1993年6月14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4社51号,2014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赵飞,男,生于1991年5月9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普济镇庙垭村*组**号。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增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剑英、被告人郭伟及辩护人贺荣、被告人刘洋、赵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何剑英因其母亲何某1与被害人何某发生口角,遂邀约被告人郭伟、刘洋、赵飞以及绰号“川娃子”(另案处理)、绰号“帆娃子”(另案处理)搭乘面包车行至旺苍县三江镇分水村7组何某1家中。随后,被告人郭伟、刘洋、赵飞、“川娃子”、“帆娃子”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造成全身软组织受伤、右下睑裂伤,右泪小管断裂。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剑英、赵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伟、刘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何剑英辩称,何某系其姐夫哥,由于何某长期殴打其姐和辱骂、威胁父母,本意是找他人帮助教训何某,并无伤害的故意,造成何某轻伤,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与被告人郭伟、刘洋、赵飞已共同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伟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贺荣对指控被告人郭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郭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伟无前科,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害人何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洋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殴打被害人中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飞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剑英系被害人何某的妻妹。2014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何剑英母亲何某1对被告人何剑英述说被害人何某故意将其晾晒的被盖、床单弄到地上,不听管教,还受到何某的辱骂及威胁。被告人何剑英心生不满,后邀约被告人郭伟帮助找人殴打被害人何某、被告人郭伟遂召集了被告人刘洋、赵飞以及绰号“川娃子”(另案处理)、绰号“帆娃子”(另案处理)从旺苍县城搭乘面包车至旺苍县三江镇分水村7组何某1家中。随后,经被告人何剑英的指认,被告人郭伟、刘洋、赵飞、“川娃子”、“帆娃子”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何某全身软组织受伤、右下睑裂伤,右泪小管断裂。2014年5月8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右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月23日,被害人何某向旺苍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报警。2014年2月20日,旺苍县公安局对被害人何某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6月11日、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剑英、赵飞到旺苍县三江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赵飞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伟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何剑英丈夫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何剑英赔偿何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被害人何某出具谅解书。后被害人何某否认和解协议为本人签名和捺印。2015年4月22日,经旺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认定和解协议手印与何某的右手拇指同一。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害人何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医疗费290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52440元、残疾赔偿金10482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3510元。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支付被害人何某赔偿款23000元,被害人何某出具谅解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旺苍县三江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旺苍县普济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何某与被告人何剑英父母经常发生纠纷;被告人郭伟、刘洋无犯罪前科、表现良好,对其宣告缓刑对当地无不良影响。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及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查证、到案经过、旺苍县三江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证明、旺苍县普济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旺苍县农建乡杨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二份、谅解书二份、何某病历资料、撤回起诉申请书;证人何某1、何纪绪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的供述与辩解;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法医字(201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利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0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旺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旺公物鉴痕字(2015)012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剑英、郭伟、刘洋、赵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剑英起意、被告人郭伟召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洋、赵飞系从犯。被告人何剑英、赵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伟、刘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四被告人亦当庭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亲属及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四被告人犯罪后均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剑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锡勇人民陪审员 青 琼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朝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