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初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75号之一解除冻结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庆斌,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冀01民初675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且本院在冻结执行中未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故其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冻结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城中支行营业室账户为:50×××41号的存款50万元和账户为:50×××57号的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阳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