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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阳宝与被执行人于守勇、姚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阳宝,于守勇,姚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阳宝,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被告:于守勇,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被告:姚朝霞,女,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阳宝与被执行人于守勇、姚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于守勇、姚朝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吕阳宝与被执行人于守勇、姚朝霞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姚朝霞分两期履行55000元,被执行人姚朝霞承诺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吕阳宝35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8年2月4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吕阳宝,剩余款项申请人吕阳宝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姚朝霞负担本案执行费425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吕阳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守勇、姚朝霞的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已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庆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