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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发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发云,曾用名肖发银,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12月11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肖发云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发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邓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8月间,被告人肖发云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市区等地盗窃作案多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6753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肖发云窜至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奥体中心,以徒手拉坏玻璃门拉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开设于该处的“红双喜”体育用品店,盗窃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700元。作案后,被告人肖发云又以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曹某开设于该处的“荆周美”化妆品店,盗走店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被告人丢弃,无法做出价格认定)、“圣宝龙”牌CC型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33元),该电瓶车被告人自己留用。破案后,追回赃款及电瓶车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朱某某、曹某。(2)2015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肖发云窜至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桥公园,翻窗进入售票亭后,盗窃抽屉中现金4000元;随后于2时许又撬开给公园超市的玻璃门把手,入内盗窃收银台抽屉中的现金600元。(3)2016年7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肖发云窜至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沙市三中旁,徒手掰坏被害人田某某开设于此的“悠百佳”量贩零食连锁超市玻璃门拉手,入内盗窃收银台抽屉中的现金360元。(4)2016年8月1日0时11分许,被告人肖发云窜至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学院门前,以徒手拉坏玻璃门拉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开设于此的“圣歌绿岛”奶茶店(后改名为“致青春”奶茶店),盗窃店内收银台中的现金16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肖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发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发云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及释放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部分赃物,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刻录光盘五张,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被害人朱某某、曹某、廖某某、田某某、黄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甘某的证词,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2015)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刻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发云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发云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发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