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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世学、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学,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学,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建军,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学与被执行人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建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学借款37831元,并支付37831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世学与被执行人谭建军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