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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管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水利物资供应站诉郑州市水利局建筑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水利物资供应站,郑州市水利局建筑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管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水利物资供应站。被执行人:郑州市水利局建筑工程局。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管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郑州水利物资供应站申请执行郑州市水利局建筑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水利物资供应站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管执字第13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