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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谈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谈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谈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案件受理费2412元、执行费21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谈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某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