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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青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青,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25号原告:崔青,女,1984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6220665196146。负责人:许俊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际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青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青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