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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晓莉与曹凤梅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莉,曹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60号申请人于晓莉,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曹凤梅,女,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白山市户益园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浑江区红旗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晓莉与被执行人曹凤梅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晓莉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吉060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