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晓莉与曹凤梅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莉,曹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60号申请人于晓莉,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曹凤梅,女,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白山市户益园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浑江区红旗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晓莉与被执行人曹凤梅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晓莉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吉060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