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河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与栗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栗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557号原告:唐河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34945323X2。法定代表人:徐玉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辉,男,生于1980年2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栗辉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河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河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书林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