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良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81号罪犯王玉良,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新牧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宣判后,2013年4月18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玉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玉良2008年以来,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为河南奥博纸业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的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河南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钱款164000元;2009年又向该公司主动索要价值139900的雪弗莱轿车一辆,案发后,赃款303900元已全部追回。罪犯王玉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到表扬8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玉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良自入狱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