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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广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数控设备款59.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150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