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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曾俊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曾俊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民初18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86757F。主要负责人:叶新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南明,系该行职工。被告:曾俊榕,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忠县支行)与被告曾俊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由代理审判员黄燕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忠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龙南明,被告曾俊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行忠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曾俊榕及时向中行忠县支行返还截至2017年4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2612743.60元(利息支付至还清本金时止);2.由曾俊榕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因中行忠县支行将曾俊榕信用卡透支本金计算错误以及利息计算时间发生变化,其变更诉讼请求为:1.曾俊榕及时向中行忠县支行返还截至2017年4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2648697.95元,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094699.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按月计算复利。事实及理由:曾俊榕系中行忠县支行的长期固定客户,先后于2014年3月28日、2015年9月8日在中行忠县支行处申领了“长城美国运通卡”和“长城环球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200万元。截至中行忠县支行起诉时,曾俊榕已逾多期未按时还款。为维护中行忠县支行的合法债权,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曾俊榕表示:其对中行忠县支行诉称的两张信用卡透支金额未归还属实。对该两信用卡尚欠本金为2094699.99元没有异议,对截止2017年4月25日所产生的本息合计2648697.95元没有异议。对中行忠县支行所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按月计算复利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8日,曾俊榕向中行忠县支行提交长城美国运通卡申请表,申领长城美国运通卡,并在该表手抄“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原则”以及签字确认。2015年8月21日,曾俊榕向中行忠县支行提交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申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在该表手抄“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原则”以及签字确认。该两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均为200万元,额度共享,但具体消费时可以超出一定的额度。该两张信用卡背面均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部分内容为:1.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长城美国运通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是50-56天。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是20-50天。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帐内所欠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约定;2.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起息日为透支交易记账日。另查明案涉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金额为2094699.99元,截至2017年4月25日尚欠利息为553997.96元。上述事实,有中行忠县支行、曾俊榕在庭审中的陈述、《长城美国运通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客户信息、照片、对账单、汇总明细以及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行忠县支行与曾俊榕所签订的《长城美国运通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行忠县支行按约向曾俊榕发放了信用卡并提供了相应的金融服务,而曾俊榕在使用涉案两卡后,逾期未归还本息,已违反了《长城美国运通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所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中行忠县支行有权要求曾俊榕清偿欠付款项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且曾俊榕对中行忠县支行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故,对中行忠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曾俊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偿还长城美国运通卡以及长城环球白金信用卡欠款本金2094699.99元以及截止2017年4月25日的利息553997.96元,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94699.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以同等利率按月计算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1元,由曾俊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