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国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33号(自编二栋)一楼101。法定代表人:应春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六街16号A幢首层之一、B幢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功,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国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二路5号之三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卢海江。上诉人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国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国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