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法钱与杜杰、陈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钱,杜杰,陈晓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830号之一原告:陈法钱,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杰,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晓娇,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法钱与被告钱灵巧、蔡玲飞、杜杰、陈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法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钱撤诉。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陈法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