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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绍明与吕美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明,吕美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13号原告:徐绍明,男,194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红,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美锐,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徐绍明与被告吕美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绍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徐绍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绍明负担。审判员  吴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