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为跃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为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20号罪犯秦为跃,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8年7月11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为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秦为跃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秦为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为跃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秦为跃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秦为跃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秦为跃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为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