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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李华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李华维,张廷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118号(置信逸都丹郡)。法定代表人:鞠清雄,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维,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华维、张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149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张廷住所地为“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石龙8组”,彭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本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案涉商品房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故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开 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