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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讲日与张芳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讲日,张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讲日,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被执行人:张芳平,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本院在执行陈讲日与张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张芳平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志江审 判 员  杨海洪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