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徐元媛、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徐元媛,王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3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460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职务行长。被告:徐元媛,女,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秀云,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徐元媛、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郑晴月书 记 员 孟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