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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徐元媛、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徐元媛,王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3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460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职务行长。被告:徐元媛,女,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秀云,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徐元媛、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郑晴月书 记 员  孟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