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0482执异10号闵邦贵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邦贵,孟福初,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田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执异1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闵邦贵,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 被执行人:孟福初,男,汉族,住���南省益阳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南洲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孟福初。 被执行人:田非,男,回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邦贵与被执行人孟福初、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田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被南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092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破产清算,故本院以(2016)湘0482执4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6)湘0482执418号的执行。异议人闵邦贵提出异议称,2015年4月7日,孟福初向异议人借款700万,以其自有的坐落于南县南洲镇复兴街房产权证号第00028939、00028940、00028941、00028942、00028943号共五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手续,同时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田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财产并非孟福初个人财产而属孟福初与福十二公司的共同财产,所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孟福初、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非是三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被破产清算之事实仅涉及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孟福初、田非的执行不应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湘0482执418-3号执行裁定。 二、中止对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贺传衡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贺旻校对责任人:吴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