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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春莲、龚东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莲,龚东红,刘振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财保18号申请人:杨春莲,女,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龚东红,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刘振沿,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杨春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东红、刘振沿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吴军秀所有的位于盘龙镇107国道东名门世家的一处房产(房权证号为:确房权字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东红、刘振沿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吴军秀所有的位于盘龙镇107国道东名门世家的一处房产(房权证号为:确房权字第××)。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杨春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雪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