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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伙利、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伙利,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魏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伙利,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22137A。法定代表人:张伙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凡平,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榕卉,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张伙利、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段若诗书 记 员  刘 琳PAGE(2017)闽01民终2467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