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世红与张壮壮、张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红,张壮壮,张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红,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壮壮,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珍,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红与被执行人张壮壮、张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由存款账号,我院于2017年6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的账户,申请执行人张世红同意等待扣划来偿还所欠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