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7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硕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赛硕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7746号之一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739014)。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赛硕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46492188T)。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大兴集中区大兴路北侧、城东干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硕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10元,由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静霞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人民陪审员 尤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