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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源支行、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源支行,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杜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源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负责人: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向影,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赛德广场5-1-401-405。法定代表人:杜培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培峰,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源支行与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杜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案件正在进行评估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法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