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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善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善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89号罪犯徐善华,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善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至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善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善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善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等奖励的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善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善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