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玉春申请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洪学,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王玉春与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