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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玉春申请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洪学,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王玉春与绥化市天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洪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