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1839号原告:赵霞(又名赵侠),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高天增,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赵霞与被告高天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天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高天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共计8万元(利息按月息5分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11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于1995年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约定利息和还款计划。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1992年3月1日、1994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7500元、4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5分。原告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与本案有关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高天增向原告借款115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天增提供了借款,被告高天增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的归还借款。被告高天增没有按约定及时、足额的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5分,该利率已超过法定最高标准,应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高天增于1992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75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共产生利息45100元,被告高天增于1994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共产生利息21453元,综上,被告高天增应规划原告赵霞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66553元(利息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天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霞本金11500元及利息66553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高天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静雷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