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詹如燕与崔XX、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如燕,崔XX,陈敏,崔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692号原告:詹如燕,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XX,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敏,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崔子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詹如燕与被告崔XX、陈敏、崔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詹如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如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如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如燕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