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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詹如燕与崔XX、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如燕,崔XX,陈敏,崔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692号原告:詹如燕,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XX,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敏,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崔子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詹如燕与被告崔XX、陈敏、崔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詹如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如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如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如燕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