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年生、肖玉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年生,肖玉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年生,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录,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年生因与被上诉人肖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年生、被上诉人肖玉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年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