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万振与刘国仁、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振,刘国仁,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56号原告:刘万振,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刘国仁,男,50岁左右,汉族,住泌阳县,同力水泥专卖部。被告:李英,女,50岁左右,汉族,住泌阳县。原告刘万振与被告刘国仁、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被告归还所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因做水泥生意,经羊册王振寅介绍,在王振寅家借原告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亲手出具了借条一份,期限六个月,月息2%,并约定到期不还,拉水泥顶账。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起诉状中所列原告与起诉状落款处的具状人应为同一人。本案中,起诉状中的原告为刘万振,落款处的具状人为刘万根,两者不一致,不能确定原告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万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