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海山与吴晓峰、曾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山,吴晓峰,曾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729号原告:黄海山,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吴晓峰,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曾丽秋,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黄海山与被告吴晓峰、曾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黄海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海山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黄海山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