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红飞申请执行阿拉腾乌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飞,阿拉腾乌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9号申请人:陈红飞,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陈红飞申请执行阿拉腾乌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未履行给付义务且,尚有420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但以做了抵押贷款且有争议,不予以处理,将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