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肖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肖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彭诚,该行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该行副行长。被告:肖雪峰,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肖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喜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