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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芳与被告王瑞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芳,王瑞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540号原告:刘晓芳,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暂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军,男,40随,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告:王瑞忠,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原告刘晓芳与被告王瑞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晓芳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晓芳承担。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