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73石红与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73号申请人:石红,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申请执行人石红与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予以查封,但该土地有银行抵押和其他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公司已经停产,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