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超峰与曹苏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超峰,曹苏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126号原告:平超峰,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曹苏董,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超峰与被告曹苏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