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光佩与李先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佩,李先俊,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567号原告:宋光佩,女,生于1954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李先俊,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双流县。被告:孙伟,男,生于1978年7月3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游仙区。原告宋光佩与被告李先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光佩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宋光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佩撤诉。审 判 长  李晓东审 判 员  黄 羽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杨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