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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萍与赵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赵红军。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赵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红军给付本金352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红军银行存款2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红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萍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萍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52000元。被执行人赵红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李萍本金33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章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