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候克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钰琳,候克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34号自诉人候钰琳,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法定监护人:杨晓君,女,汉族,1983年3月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人候克克,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自诉人候钰琳以被告人候克克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淼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候钰琳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候克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候钰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肖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