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975号周白和贺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白和,贺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975号原告:周白和,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告:贺树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原告周白和与被告贺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白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白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周白和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