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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柳士国申请执行易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士国,易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04号申请人柳士国,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易三国,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士国与被执行人易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三国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638号经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