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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玲玲与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玲玲,李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何玲玲,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永辉,曾用名:李凯奇,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何玲玲申请执行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按照前述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律师费5000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上设立有多个抵押权,暂不宜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程序告知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按照(2016)川019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律师费5000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