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志玮与王改山、于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玮,王改山,于海燕,高彦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86号原告:文志玮,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宾,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改山,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于海燕,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高彦卿,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志玮与被告王改山、于海燕、高彦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文志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志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文志玮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