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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志玮与王改山、于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玮,王改山,于海燕,高彦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86号原告:文志玮,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宾,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改山,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于海燕,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高彦卿,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志玮与被告王改山、于海燕、高彦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文志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志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文志玮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