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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俊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普,白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31号自诉人王定普,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本区。被告人白俊利,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本区,现住。自诉人王定普以被告人白俊利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白俊利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定普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白俊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定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