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亚松、林红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松,林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亚松,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林红春,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郑亚松与林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红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亚松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红春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林红春正在服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宝兴审 判 员 李 嫚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