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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都县兴业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何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兴业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何雪峰,饶荣,宁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729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兴业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召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雪峰,男,1977年1月4日,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饶荣,女,1978年11月16日,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宁长春,男,1976年8月13日,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宁都县兴业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何雪峰、饶荣、宁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