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德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626号原告:郑德宁,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崔志学、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小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住所地唐山汉沽农场光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8047917338。负责人:王云海,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占禄审判员 刘子良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